育兒假、陪產假及老人護理假
2023-06-26 14:19:26
來源:本站
作者:FESCO青島
魯衛發〔2022〕3號
第一條 為了保障獨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獨生子女父母,是指在 2016年1月1日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對具有本省戶籍的獨生子女父母,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扶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獎勵扶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獎勵扶助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工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在獨生子女年滿 18 周歲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少于 5 元的獎勵費。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職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領取不少于 100 元的獎勵扶助。
第七條 無用人單位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參照國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第八條 本省其他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扶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扶助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統籌負責,由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確定的金融機構統一代理發放到獨生子女父母本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提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標準。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本辦法規定之外,給予獨生子女父母其他獎勵扶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來源: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